除了持往中國使用的文件應經各省公證員協會驗證外,其他持往境外使用的文件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後,後續可能須再辦理以下五種程序之一:
1、可以直接用。
2、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
3、應先經欲前往之國家的駐台使領館或辦事處複驗。(因部分外國駐台代表處可以直接複驗公證人簽名)
4、先完成上述 2 的複驗,再完成 3 的複驗。(因部分外國駐台代表處無法直接複驗公證人簽名)
5、先完成上述 2 的複驗,再到台灣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複驗。(例如在日本購屋所需的台灣戶籍謄本)
至於應踐行上述何種程序,端視最終文件使用地區或接受該文件之外國機關、機構的政策與當地規定,建議民眾事先自行確認,以免浪費寶貴時間。
Q3:太陽能發電系統之租賃契約如何辦理公證?如何收費?
辦理公證太陽能土地或屋頂租賃,需先將合約、土地或建物第一類謄本E-MAIL至本所信箱: hch@chiayinotary.com ,並來電確認辦理之時間及費用。
Q2:公證及認證收費方式?
Q6:其他持往境外使用文件之後續流程?
Q4:如何辦理公、認證?
民間公證人洪慶諼事務所
THE HUNG, CHING HSUAN NOTARY PUBLIC OFFICE, TAIWAN CHIAYI DISTRICT COURT, TAIWAN(R. O. C)
TEL:05-275-5887 官方LINE帳號: @hchoffice
FAX:05-275-5875 E-MAIL: hch@chiayinotary.com
一般見證並無主體資格的限制,律師見證僅基於其專業身分為證明行為,然律師見證無法發生公證書的「證據推定真正」與「逕受強制執行」之效力。其原因乃律師通常係由一方當事人所委任,因此其中立的地位頗受質疑,且律師見證之後的文書如涉及到非訟或訴訟事件時,法律上雖無利益迴避的明文規定,但該文書並不對法院產生推定真正之拘束力,換言之,法院仍然應該調查其他證據以確認真偽。
反之,公證人依法作成之公證書與認證書,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及第358條第1項均具有形式證據力,法院判斷該文書成立之真正時,應受此推定拘束,不得自由心證。且公證書於符合法定執行條件下,當事人得據以逕行聲請強制執行,具有律師見證下作成文書所欠缺的執行力。
以房屋租賃契約經公證並約定逕赴強制執行為例,不僅可達到事先存證,避免一方反悔不承認,藉以減少糾紛,減輕舉證責任、省時、省力;更甚者,如承租人使用房屋卻不給付租金,甚至有違約情形而產生違約金時,出租人即可請求逕付強制執行給付租金或違約金,另外租約到期,承租人不交還房屋,出租人亦可請求逕付強制執行交還房屋,而承租人若已交還房屋,出租人不返還保證金時,承租人可請求逕付強制執行返還保證金。
然而如租賃契約之作成未經公證、僅由律師草擬或見證時,則無上開減輕訴訟上舉證責任或請求逕予強制執行之效果。
依照司法院網站公佈之公證費用標準表收費,安心有保障!
【註】本所付款方式為「現金」,尚無刷卡或轉帳服務。
Q7:公證人公證或認證vs律師見證的不同?
按此檢視:公證費用標準表
Q5:持往大陸使用文件之後續流程?
Q1:公證及認證的好處?
1、得據以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有執行力):
公證人就以(1)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或(2)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或(3)以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以及(4)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等事項之一,載明於公證書上,並載明當事人願逕受強制執行者,該公證書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執行名義,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得以免經訴訟程序之重重關卡,即可取得執行名義。
2、有堅強的實質證明力:
經過公證的事件,其簽名的真實性,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只要提出公、認證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作裁判,大大減輕當事人之舉證責任。
3、節省勞力、時間、費用:
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未經公證者,當事人如有爭議,往往必須透過訴訟程序解決,縱耗費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之律師費用委任律師,亦未必能取得執行名義,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又訴訟程序效率差、耗時冗長,一個審級通常須拖達半年以上,往往債務人早已脫產、緩不濟急。是以,具有證明力、執行力之公證書,則是最佳之選擇。
<例1> 以房屋租賃而言,立於房東之立場,如房客於租賃期間屆滿卻拒絕返還房屋時,租賃契約未經公證者,房東須向房客提起返還租賃物訴訟,訴訟程序長達半年以上,在未獲得勝訴判決前,房東不得強制房客返還房屋,甚而於訴訟程序中尚需證明租賃契約之真實性,耗費可觀之勞力、時間、費用成本,身心俱疲;反觀具有執行力之公證書,如房客於租賃期間屆滿卻拒絕返還房屋者,房東即得立即聲請強制執行,房東可節省勞力、時間、費用之成本,快速取回房屋,尚得一併就約定之違約金聲請強制執行,保障快又有效;對房客而言,倘訂立租賃契約經公證者,如於租賃期間房東將租賃房屋所有權轉讓予他人時,雙方租賃契約即對於受讓之新屋主繼續存在,新屋主不得要求房客搬離,具有保障房客租賃期間居住權之功能。
<例2> 借款給他人,如借款契約經公證,且經公證人記載得強制執行,如債務人屆時拒不還款,債權人不必經過繁複的訴訟程序,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除可節省委任律師、進行訴訟程序的勞力、時間、費用外,尚得避免債務人藉冗長之訴訟程序脫產,使債權人權益之保障面面俱到。
4、保存證據:
<1> 有案可查
當事人如有需要,可於保存期限內隨時向本所聲請閱覽公證或認證案件卷宗或抄錄繕本:
公證人依據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規定,除遺囑或遺產處分行為之公證書原本及其附件、認證書繕本或影本及其附件,以及不動產物權得喪變更、婚姻、認領、收養、其他涉及親屬關係之公證書原本及其附件、認證書繕本影本及其附件,應永久保存外,公證事件卷宗,應保存 15 年,認證事件卷宗應保存 10 年。
<2> 保全證據
請求人如有受網路詐騙或網路侵權(例如:遭人在臉書上發文謾罵)之疑慮時,可請求公證人就該網頁事實進行公證,透過公證人的親自見聞,及時將該網頁當下之狀況忠實紀錄,製作成公證書,做為保存證據之用,保障自身權益。
5、獲得免費的專業法律諮詢:
本所公證人通過律師及公證人國家檢定考試雙榜,通過扎實嚴格的法學教育與實務訓練,當事人不僅不必花一小時數千元的律師諮詢費即可獲得品質相當的法律服務,亦可通過公證法律諮詢,預防將來的法律糾紛,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纏身,一舉數得。
6、釐清稅務爭議:
按照現行租稅課徵實務,如將房地無償借給他人使用,如雙方未簽定書面借貸契約並經公證者,國稅局得參照一般租金情況,計徵租賃所得稅;又,國稅局得參照抵押權登記所記載之利息約定,推定抵押權人有向債務人收取利息。是以,國稅局均得要求納稅義務人補繳租賃所得、利息所得之稅金以及漏稅數額半數罰鍰。故納稅義務人如事先辦理無償借用之公證手續,或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和解並承認未收到利息或放棄利息請求權並辦理公證者,均有助於釐清稅務爭議。
7、疏解法院訟源:
依據公證法第 36 條之規定,民間之公證人依公證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是以,當事人從事商業交易活動,例如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租賃契約或工程承攬契約等,若事前經過公證,公證書係公文書,雙方對於契約內容、簽名之真正,無法藉故否認,具有強大之證據力,於訴訟上將對債務人造成強大之心理壓力,債務人不再為無益之爭執,且將自動履行契約之內容,進而達成保障當事人權益,預防訴訟、減少紛爭,疏解法院訟源之目的。
1、文件經公證後即可直接持往大陸使用了嗎?
不是的。
文件在台灣公證之後,會由公證人處寄送副本至海基會,海基會再轉寄副本至文件使用省份的「公證員協會」,時間約需3週至1個月。待文件寄到之後,由您持手上的文件正本至該公證員協會與副本作驗證,驗證完成之後,才能在大陸境內使用。
2、可以不要經過海基會嗎?可不可以自行寄送?
不可。
依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實施辦法、以及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持往大陸使用的文件必須透過「海基會」統一寄送副本,並經驗證後方能使用。未透過海基會寄送驗證的文件,原則上不生效力。
3、為什麼一定要有使用地區(省份)?相同內容的文件需要在不同省份使用,可以一次蓋兩個使用地區嗎?
不可。
由於一個省只有一個公證員協會,故必須在文件上標明使用地區,才能方便海基會寄送副本以及文件驗證的作業。至於文件需要在不同省份使用的情況,由於大陸地區不接受文件一次蓋有兩個使用地區,故即使是相同內容的文件,也會因為使用地區不同,而必須分開處理。
4、我要怎麼知道我的文件已經寄出了?
本所均固定於文件辦理後三日內寄送副本至海基會,而海基會寄送區間則不固定。海基會文件寄送情形,請至海基會文書驗證申辦進度系統(網址:https://sefapplyap.sef.org.tw/home/TwProggress)查詢。
5、我要怎麼知道我的文件已經寄到公證員協會了?
由於海基會文書驗證申辦進度系統僅顯示海基會將文件寄送出去之日期,至是否已寄至各該公證員協會,並不會顯示。故建議您於公證人處辦理完文件公證之後,起算3週至1個月,再自行打電話到文件使用省份的公證員協會,詢問文件是否已寄到(按此下載:https://www.sef.org.tw/files/1160/4CF71007-A44E-4B79-B99E-A8D4EF5F0B79),詢問時請提供公(認)證書字號:○○年度嘉院民認(公)諼字第○○○○號,以利對方作業。
步驟一、預先來電洽詢應攜帶之文件及預約時段,以避免來回奔波,並增加辦理速度。
<公證熱線:05-275-5887>
步驟二、基本應備文件(除此之外,各案件仍有其他個別應備文件,請預先來電洽詢):
➞身份證明+代理權限詳細請見後附辦理各項公認證應備文件:按此檢視。
※建請事前來電諮詢辦理應備文件。
【本人】
(一) 本人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
1、身分證正本
2、印章
3、契約文件
(二) 本人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
1、授權書(本人親自簽名並蓋印鑑章)
2、本人印鑑證明一份
3、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4、契約文件
【公司】
(一) 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
1、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限3個月內)
2、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本
3、公司印鑑大、小章
4、契約文件
(二) 公司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
1、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限3個月內)
2、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本
3、公司印鑑大、小章
4、授權書(請蓋妥與公司變更登記表上相同印鑑)
5、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6、代理人持印章與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7、契約文件
【房屋租賃】
出租人=房東是自然人(個人)
(一) 房東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
1、身分證正本
2、印章
3、房屋所有權狀正本
4、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正本
5、租賃契約
(二) 房東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
1、授權書(請房東親自簽名並蓋印鑑章)
2、房東印鑑證明一份
3、房屋所有權狀正本
4、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正本
5、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6、租賃契約
承租人=房客是自然人(個人)
(一) 房客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
1、身分證正本
2、印章
3、租賃契約
(二) 房客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
1、授權書(請房客親自簽名並蓋印鑑章)
2、房客印鑑證明一份
3、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4、租賃契約
出租人=房東是法人(公司)
(一) 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
1、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限3個月內)
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本
4、公司印鑑大、小章
5、房屋稅單正本
6、所有權狀正本
7、租賃契約
(二) 房東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
1、授權書(請蓋妥與公司變更登記表上相同印鑑大、小章)
2、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限3個月內)
3、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4、公司印鑑大、小章
5、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
6、房屋稅單正本
7、所有權狀正本
8、代理人持印章與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9、租賃契約
承租人=房客是法人(公司)
(一) 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手續者:
1、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限3個月內)
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本
4、公司印鑑大、小章
(二) 房客授權他人代辦公證手續者:
1、授權書(請蓋妥與公司變更登記表上相同之印鑑大小章)
2、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限3個月內)
3、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本
5、公司印鑑大、小章
【辦理單身證明文件(前往大陸地區)】
單身事實宣誓書
1、身分證正本
2、印章
3、個人戶籍謄本5份
4、曾結過婚者︰
A、協議離婚由戶政事務所核發加蓋印章之離婚協議書5份
B、判決離婚由戶政事務所核發加蓋印章之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各5份
C、配偶過世由戶政事務所核發加蓋印章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各5份
與結婚對象無血緣關係之聲明書
1、身分證正本
2、印章
3、全戶戶籍謄本5份(含個人、父母親戶籍謄本)
4、父母親若已死亡,則須附除戶謄本5份
5、大陸地區配偶姓名
6、大陸地區配偶身分證字號
7、大陸地區配偶出生年月日
步驟三、於預約時段,備妥應被證明文件等準時前來本所辦理。
步驟四、耐心等待公證人為您細心妥適處理,辦理完畢後,公證人當場將公、認證書正本交付請求人。
(但公證人審查內容,必要時需由請求人引導公證人向各相關單位查證或現場實際體驗後,由本所另定日期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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